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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發(fā)布

平府發(fā)〔2021〕7號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平各單位: 現(xiàn)將《平遠縣人民政府“三定一督一通報”工作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查室)反映。 平遠縣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平遠縣人民政府“三定一督一通報”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推動上級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切實提高政府工作執(zhí)行力,根據(jù)《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73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督查問責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6〕5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抓分管領導,分管領導抓”的要求,促進政府工作高效、有序推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定一督一通報”是縣政府細化工作任務、壓實工作責任、狠抓工作落實的重要工作方法和手段?!叭ā笔侵腹ぷ鞑渴饡r“定事定人定時”,明確任務事項,明確責任人,明確完成工作任務時限;“一督”是指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有效督促;“一通報”是指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向各鎮(zhèn)和有關單位通報,定期向縣委報告。 第二章 范圍 第三條縣政府對縣政府分管領導主要工作實行“三定一督一通報”: (一)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縣委重大決策、重要決定事項以及明確要求完成的具體工作;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 (三)縣《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重點任務和年度民生實事); (四)我縣承辦的省、市《政府工作報告》有關工作(督查重點任務和年度民生實事); (五)我縣承辦的省、市重點項目和縣本級確定的重點項目; (六)人大會議確定的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會議確定的提案; (七)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調研檢查、專題會議以及批示等的交辦事項; (八)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其他明確列入督辦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縣政府對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單位主要工作實行“三定一督一通報”: (一)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點工作,縣委重大決策、重要決定事項以及明確要求完成的具體工作; (二)縣政府要求完成的具體工作,上級重大決策、重要會議決定事項,以及上級領導指示(批示)交辦事項; (三)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 (四)縣《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重點任務和年度民生實事); (五)我縣承辦的省、市《政府工作報告》有關工作(督查重點任務和年度民生實事); (六)我縣承辦的省、市重點項目和縣本級確定的重點項目; (七)人大會議確定的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xié)會議確定的提案; (八)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調研檢查、專題會議以及批示等的交辦事項; (九)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凡是在省、市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倒數(shù)第一,或被上級通報批評、或被約談的工作,縣政府分管領導及牽頭責任單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報縣委、縣政府,并實行“三定一督一通報”。 第三章 定事定人定時 第六條明確任務事項。凡是被列入“三定”范圍的事項,縣政府分管領導要牽頭組織相關責任單位,細化分解所負責工作任務及制訂措施,明確職責,壓實責任,并督促責任單位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按照時間節(jié)點有序推進工作,確保工作任務完成。 第七條明確責任人。工作責任具體落實到單位、到人。 (一)縣政府工作責任落實到縣政府分管領導,延伸至縣政府辦公室協(xié)調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負責同志、縣府直屬單位和各鎮(zhèn)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 (二)縣府直屬單位工作責任落實到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或下屬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員。 (三)各鎮(zhèn)人民政府工作責任分工參照縣的做法落實到部門、到人。 第八條明確工作時限??h政府分管領導接受工作任務后,要牽頭組織相關責任單位,科學量化任務目標及完成時限,明確職責,壓實責任,并督促承辦責任單位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按照時間節(jié)點有序推進,確保工作任務按時高質量完成。 (一)省、市《政府工作報告》督查重點任務、市縣年度民生實事、省市縣重點項目等各項工作按季度或月份制定節(jié)點任務; (二)對有特別時限要求的工作任務按要求確定; (三)對縣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各單位確定的時間節(jié)點任務安排方案需經縣政府分管領導確認。 第九條實行臺賬管理。各責任人(單位)應及時建立“三定一督一通報”工作臺賬。臺賬內容包括工作任務、分管領導、責任單位、重要時間節(jié)點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 第十條定期報告情況。各責任人(單位)應建立工作進展情況臺賬,并按規(guī)定時限報告落實情況。 (一)縣政府分管領導負責的“三定”工作完成情況,在縣政府召開“三定”工作推進會前上報。 (二)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單位負責的“三定”工作完成情況按時限要求報告。 1.上級和縣委、縣政府交辦事項,按通知時限報告。 2.省市縣《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督查重點任務),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 3.市縣年度民生實事,每月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報告。 4.省、市、縣重點項目,每月報告進展情況。 5.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調研檢查、專題會議批示交辦事項,定時報告,直至辦結。 工作任務逾期未辦或進展滯后的,應說明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計劃(含時間表)。 第十一條任務中止程序?!叭ā惫ぷ魅蝿赵趯嵤┻^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上級政策變化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xù)實施的,可由承辦單位提出,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縣政府黨組同意后,中止此項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縣政府辦公室是“三定一督一通報”組織協(xié)調部門,負責協(xié)調處理“三定一督一通報”事項辦理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和相關工作。 第四章 督查和通報 第十三條專題督辦??h政府定期召開“三定”工作推進會議,專題聽取縣政府分管領導負責的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對工作滯后的,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適時約談縣政府分管領導,并向縣委主要領導報告。 第十四條亮燈管理。 (一)對省、市、縣《政府工作報告》督查重點任務進展情況,以《督查通報》形式季度通報、亮燈。 (二)對市、縣民生實事進展情況,以《督查通報》形式按月專報,每兩個月通報、亮燈。 (三)對省、市、縣重點項目進展情況,以縣重點項目服務中心名義按月通報,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每兩個月通報、亮燈。 (四)對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以《督查通報》形式按月專報或通報。 (五)對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調研檢查、專題會議交辦事項落實情況,以《督查通報》形式按月專報,對進展緩慢事項以《督查通報》形式定期通報。 (六)對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示交辦事項以《督查通報》形式定期專報。 第十五條實地督查。根據(jù)工作推進情況,適時組織專項督查組到問題較多、推進難度較大、進度明顯滯后的鎮(zhèn)和縣府直屬單位進行實地督查。必要時采取“四不兩直”(不發(fā)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xiàn)場)的辦法,進行暗察暗訪。督查組既要傳導抓落實壓力,又要查準摸清落實不力的原因,提出意見建議指導幫助責任單位盡快整改到位。 第十六條第三方暗訪評估。發(fā)揮第三方機構的專業(yè)評估作用,選擇高等院校、研究咨詢機構、社會組織等,對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暗訪、評估。 第十七條責令整改。對工作任務進展嚴重滯后或被亮“黃燈”的鎮(zhèn)和縣府直屬單位,經縣政府同意,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查室)下達督查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限期完成任務,并抄送縣分管領導。 第十八條領導約談。對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被亮“紅燈”的鎮(zhèn)和縣府直屬單位,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約談該單位負責人;必要時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查室)提請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約談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記錄報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并由縣政府督查室存檔。 第五章責任 第十九條通報批評。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府直屬單位同一責任人1年內被縣政府約談2次以上的,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同一單位1年內3人次被縣政府約談的,通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納入考核。將“三定”工作任務納入年度考核。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府直屬單位同一責任人1年內被縣政府約談3次以上的,取消其在年度考核中評為“優(yōu)秀”的資格;同一單位1年內有4人次被縣政府約談的,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年度考核中評為“優(yōu)秀”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嚴肅問責。各相關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府直屬單位對決策部署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二條凡是在省、市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倒數(shù)第一,或被上級批評、或被約談的工作,縣政府分管領導及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縣政府常務會議上作說明。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定期向縣委報告“三定一督一通報”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任務滯后、造成嚴重影響的相關責任人提請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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