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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遠發(fā)布

平府公〔2024〕63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結合土地現(xiàn)狀調查成果,現(xiàn)將征收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平遠縣石正鎮(zhèn)坪湖村朝陽、永紅、東方、東光、東升、東風、中心、紅光經濟合作社,潭頭村排上經濟合作社(詳見附件1)。 二、征收土地現(xiàn)狀:平遠縣石正鎮(zhèn)坪湖村朝陽、永紅、東方、東光、東升、東風、中心、紅光經濟合作社,潭頭村排上經濟合作社屬下集體土地共0.9015公頃,其中農用地0.9015公頃(水田0.0362公頃、園地0.0422公頃、林地0.2196公頃、草地0.5774公頃、其他農用地0.0261公頃);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實施城鎮(zhèn)建設用地。 四、征收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梅市府〔2024〕1號)執(zhí)行;青苗補償、花卉苗木補償、地面建筑物拆遷及墳墓遷移補償標準按《平遠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及分配辦法》(平自然資字〔2022〕17號)執(zhí)行;留用地按征收面積的10%折算貨幣補償,石正鎮(zhèn)補償標準為140.00萬元/公頃。 五、社會保障:按照平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遠縣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方案》執(zhí)行(詳見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共30日)。請在本公告期滿之日起1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在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補償?shù)怯?。如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內向平遠縣自然資源局(地址:大柘鎮(zhèn)嶺下河東路1號,聯(lián)系電話:8899186)書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平遠縣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pdf 2.平遠縣2024年度第八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方案.pdf 平遠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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